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委、局、办: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晋人社厅发【2010】174号文件精神,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在国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施前,向事业单位(不含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下同)人员发放临时补贴。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事业单位临时补贴的发放
(一)发放范围
市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发放标准及办法
1、在职人员发放标准及办法
在职人员采取总量控制,即:根据事业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核定事业单位临时补贴总额,再根据职务层次和贡献大小适当拉开档次,具体按下表所列标准执行。事业单位要将此次增加的临时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管理人员
| 标准
(元/月)
| 专业技术
人员
| 标准
(元/月)
| 工人
| 标准
(元/月)
|
正厅级
| 545
|
|
|
|
|
副厅级
| 495
|
|
|
|
|
正处级
| 445
| 教授级
| 481
|
|
|
副处级
| 395
| 副教授级
| 431
| 技师
| 318
|
正科级
| 345
| 讲师级
| 331
| 高级工
| 281
|
副科级
| 295
| 助理级
| 281
| 中级工
| 243
|
科员及以下
| 245
| 技术员
| 231
| 初级工及普通工
| 230
|
2、退休人员发放标准及办法
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老工人)按照每月人均240元增加临时补贴,具体以退休人员退休前实际担任的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含工人技术等级,其中技术等级不明确的以本人增加退休费的技术等级确定)或增加退休费的比照职务,按照下表所列标准执行。
管理人员
| 标准
(元/月)
| 专业技术
人员
| 标准
(元/月)
| 工人
| 标准
(元/月)
|
正厅级
| 435
|
|
|
|
|
副厅级
| 395
|
|
|
|
|
正处级
| 355
|
|
|
|
|
副处级
| 315
| 教授级
| 385
| 技师
| 255
|
正科级
| 275
| 副教授级
| 345
| 高级工
| 225
|
副科级
| 235
| 讲师级
| 265
| 中级工及以下
| 195
|
科员及以下
| 195
| 助理级
及以下
| 195
| 普通工
| 195
|
退职人员,按照同职级退休人员根据原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市人字【2008】23号增加的生活补贴及上述生活补贴标准之和的70%发放生活补贴。
(三)资金来源
无收入全额事业单位全部由财政负担;由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和差额事业单位按财政负担的范围和比例分类分别核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负担。
(四)审批办法及发放方式
市直各事业单位到市人社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科办理审批手续,财政按审批的标准结合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核定的比例拨付补贴经费。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按原工资发放方式发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自定发放办法。
(五)执行时间
市直事业单位发放临时补贴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各县(区、市)所属事业单位发放临时补贴问题
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出台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财力状况和各类人员收入情况,按照在职人员人均月增不超过300元,退休人员人均月增不超过240元的原则,制定本地所属事业单位发放临时补贴办法。事业单位发放临时补贴工作在十二月底前全部结束。
三、本通知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晋中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