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教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升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的整体水平,为教职工聘任、晋升、奖惩等提供依据,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2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力争做到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校党委考核和基层评价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以及遵纪守法情况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专业技术技能以及管理水平、知识更新、工作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廉,主要考核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五条各类人员的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根据所在岗位性质的不同,考核时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权重。
(一)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根据岗位分类,侧重考核师德表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方面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作情况。
(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考核其日常出勤及工作业绩情况,以及在工作实际中的敬业精神、创新能力、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三)党政管理、思政岗位人员:考核其日常出勤及工作业绩情况。侧重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服务态度、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创新意识、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在学校重点工作和全校性中心工作、公益性工作方面所作的贡献。
(四)工勤岗位人员:考核其日常出勤及工作业绩情况。侧重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服务态度、工作效率、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五)经批准在管理和专技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双肩挑”人员,考核内容包括两类岗位职责。
第三章考核等次、标准和优秀比例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基本标准如下:
(一)优秀: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与时俱进,具有强烈的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
1.考核等次被评为优秀的教学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考勤制度和教学纪律、按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及科研工作量的基础上,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爱岗敬业、师德师风好;
(2)当年度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教学科研奖项;
(3)在权威刊物及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承担省级、校级科研项目;或获得校级及校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工作并做出较大贡献,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为学校取得良好声誉。
2.考核等次被评为优秀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考勤制度和工作纪律、按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的基础上,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爱岗敬业、服务意识强;
(2)因工作业绩突出,当年度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奖项;
(3)具有较强的工作创新精神,发表与岗位工作相关的论文。
3.考核等次被评为优秀的党政管理、思政及工勤人员,在遵守学校考勤制度和工作纪律,保质保量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的基础上,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爱岗敬业、服务意识强;
(2)因工作业绩突出,当年度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奖项;
(3)起草本部门重要文件、调查报告、工作计划或总结,或组织重大会议,工作成绩显著;
(4)具有较强的工作创新精神,服务态度好,在为学校增收节支、解决发展难题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4.被考核人员完成岗位职责,在重大任务、突发事件、紧急任务等工作中表现出色,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按时完成岗位任务。
(三)基本合格: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岗位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存在较明显的失误或错误。被考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应不得高于基本合格:
1.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差,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不作为等被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
2.违背职业道德,公开发表虚假信息和不实言论,给学校的利益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
3.请病、事假达一学期以上、一年以下者;
4.对组织上分配的工作任务拒不接受的,或完成工作量少于本部门(单位)要求年度工作量50%的。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岗位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受到党纪校纪处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1.有违反《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言行,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2.违反岗位职责或工作规程,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学校的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和不良后果的;
4.本年度连续旷工 5天或累计旷工 10天以上,全年政治学习、重要集体活动有5次以上(含5次)无故不参加的;或完成的工作量少于本部门(单位)要求年度工作量30%的;
5.请病、事假达一年以上者;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不能评为优秀:
(一)全年累计事假20个工作日以上,或病假40天以上,或有旷工行为的;
(二)在当年度内发生教学事故,或没有完成当年教学、科研工作量的;
(三)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效率不高,当年度内多次贻误文件发送、归档,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管理、思政、教辅及工勤人员,被学校党委或行政问责的;
(四)当年受到警告处分的。
第八条对以下人员的考核,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一)对新进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对考核中提出的意见要通知本人;
2.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我校工作不满半年(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我校工作累计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在原单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4.军队转业干部,由接受单位进行考核,其转业前情况,可参阅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经学校批准外出学习、培训的人员,规定期限内,在国内的,由学习培训单位写出评语,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在国外的,如无特殊情况,其考核结果直接定为“合格”等次,逾期未归者,不进行年度考核。
(三)因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学校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教职工,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因公负伤人员养伤超过半年的,养伤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直接确定为“合格”等次。
(五)下乡扶贫、挂职锻炼、借调外单位工作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考核,考核结果交回学校人事处。
(六)根据人社部令[2012]第18号文件的规定,受政务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但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3.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但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4.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当年度及以后不再进行年度考核;
5.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七)参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和《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文件的规定,受党纪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 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上述1、2、3、4、5条的规定办理。
7.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九条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切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年度全校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5%。
第四章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按照谁用谁考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分级分类考核。其中,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考核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学校成立考核领导组,组织和安排教职工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教职工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个人总结、述职。被考核人进行履职总结,填写《晋中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三)考核工作小组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述职、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初步等次意见;
(四)蹲点领导对其蹲点的考核小组提出的考核意见及考核等建议进行综合评价,审定考核等次;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五)考核单位负责人签署考核等次意见;
(六)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由本人签署意见。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领导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若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在新的考核结果做出之前,仍按照原考核结果执行。
(七)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按自然年度进行。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增资、晋级、 奖惩、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职工,具有参与薪级工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竞聘、考工定级、岗位续聘、新招聘人员正式聘用等工作的资格,具体按相关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教职工,由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改进;薪级工资不予晋升;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教职工,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除对当事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外,扣发当年度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再视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任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一年内不得参加学校较高等级岗位的竞聘;
(五)学校可调整当事人的工作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收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不能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教职工,其薪级工资不予晋升,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较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其中对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2项情形的人员,可依据聘用时的鉴定或考察材料以及平时考核情况,符合年度考核规定的合格以上等次条件的,可晋升薪级工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